【转载-政策解读】关于对《郊区小额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3-06-07 浏览次数:1418 

      一、起草背景

  一是《郊区小额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郊政办〔2020〕)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在2020年政策允许可设置区级小额备选库的前提下,为规范400万以下小额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小额工程)在小额库随机抽取承包人的流程情形下制定的。随着近几年国家政策的调整,营商环境不断优化,2021年4月,市公管局依据财政部相关要求,全市范围内叫停使用小额库,17号文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小额工程交易规范管理的要求。二是2022年3月,安徽省政府采购“徽采云”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分散采购限额(60万元)以上,依法必须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小额工程被纳入“徽采云”平台进行政采,小额工程可在区本级进行交易的限额发生了重大调整。三是为促进我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区政府项目代建制度应用效益,充分发挥和带动市场主体立足郊区发展创业积极性。在以上几个背景环境下,促使我们对17号文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依据

  《郊区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起草依据了《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版的通知》(皖财购〔2021〕672号)、《关于规范招标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铜公管〔2021〕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活动的指导意见》(铜公管〔2021〕96号)等法律、法规和省、市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每年在区内进行交易的小额工程项目接近200个,建立健全小额工程交易的内控制度以及规范小额工程交易秩序,对节约投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综合监管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一是推行放管结合、进一步简化了小额工程交易程序。办法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以“惠企、便民、降费、提效”为目标,以提高小额工程交易数额标准为实施路径,全力推进小额工程交易规范化,增强交易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四、研判和起草经过

  区政府分管领导先后两次主持召开小额工程交易办法修订意见征集会,区住建、财政、发改、司法、水利、交通以及公共服务中心、经开区管委会、金诚集团等多个部门单位参与了讨论和研究。另外,我们通过区政府办公QQ群和区招投标工作微信群等渠道,向全区各单位进行意见征集,收到建议意见近十条,我中心对相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 (详见附件3)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吸纳各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送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3月24日区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办法通过合法性审查。4月24日办法(送审稿)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5月4日办法正式印发。

  五、工作目标

  树牢“发展为要、项目为王、实干为先”的鲜明导向,落实区委区政府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让程序更规范、信息更透明、交易更公正,促进招投标领域市场公平竞争,着力把我区打造成省、市标杆或达到长三角先进地区水平。

  六、主要任务与内容

  (一)办法第一条对依据的法律文件进行了集约,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文件来概况。实际起草过程中,我们除了依据了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还根据市公管局《关于规范招标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活动的指导意见》等指导性文件。

  (二)办法第二条将17号文第二条“国有或集体资金”修改为“财政性资金”,其目的是为了将财政性资金与其他性质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有效区分,以进一步规范财政性资金决策审批程序,提升其他性质资金投入使用效率。

  (三)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就小额工程交易的限额标准进行了调整,上限确定为“分散采购限额以下”(根据安徽省财政厅皖财购〔2021〕672号文件规定,工程项目现行分散采购限额为60万元)。下限分别在17号文的基础上增加到30万和20万元,其目的是既要保障小额工程交易的规范性,同时为了提高各小微零星项目建设效率,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加大项目建设单位自行交易权责。

   (四)办法第四条增加了第二款,是为了给第一款规定的小额建设工程涵盖范围和限额标准因上级政策调整而调整提供依据和准备。

   (五)删除17号文第六条,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小额工程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政府采购方式进行交易;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小额工程可参照政府采购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并明确要求将采购人和专家书面推荐意见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六)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特殊项目需要采取邀请招标的,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同意;办法第二款明确小额工程采用邀请招标应符合哪几种情形之一。其中,第二款第三项将17号文中的“扶贫救助”、“等其他紧急情况”修改为“帮扶救助”、“等应急情形”。删除了17号文第七条第二款,办法不再对报批的邀请招标项目数额进行分类。

  (七)办法第十条将17号文第十条“工程发包价”修改为“交易控制价和项目交易(征集)成交价”;将“承包人”修改为“供应商或征集响应人”(以下各条款中出现上述称谓均按照此条予以修改)。

  (八)删除17号文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项目评审小组的组建主体、评审专家的组成结构、成员分配原则与责任等等;第二款明确本行政区域专家库组建和管理职责部门。

  (九)办法第十四条将17号文第十四条“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承包人”修改为“小额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活动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这也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或采购人)在项目交易过程中的主体责任。

  (十)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在17号文基础上,增加了“项目交易文件编制说明、项目交易公告、项目交易文件等”。

  (十一)删除17号文第十七、十八条,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是本修订稿修改最为集中的部分,就小额工程交易递交响应文件的方式、交易流程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十八条第二款首次明确征集响应人自愿提出申请,取得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可参与征集现场监督。十九条第二款明确项目评审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影响评审。

  (十二)办法第二十条将17号文第十九条“公示期不少于3天”修改为“公示期不少于1天”,其目的是为了加快项目落地落实,有效缩短项目准备期,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将“应按照抽签公告”修改为“应按照交易文件(征集公告)”。

  (十三)办法第二十五条将17号文第二十四条“经查实认定,取消其备选企业资格”修改为“经查实认定,由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在案并取消成交人或中选人资格”。

  (十四)办法第二十六条将17号文第二十五条“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采取随机抽取、市场询价、徽采商城等方式进行交易”修改为“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交易。自行交易应遵循廉洁、高效、节约的原则”。

  (十五)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将17号文二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修改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分散采购限额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十六)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着重就由非财政性资金投资且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其交易方式、组织、程序等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确定,但项目建设单位须建立健全项目交易内控制度或实施细则等,并负责此类项目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17号文自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七、创新举措

  办法的出台是深入推进“放管服”的集中体现,做到放权、放开、放手的同时不撒手,要求各相关单位参照本办法出台内控制度以便于加强管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办法明确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且在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确定交易方式、组织形式和交易程序,强化了项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同时,也促进我区项目代建工作的开展。二是在法律规定情形的基础上,就应急服务、环境整治、帮扶救助等应急、紧急和临时动议决策的项目提供实施制度依据。一方面以树牢“发展为要、项目为王、实干为先”的理念,从制度上提供依据和保障,满足特殊项目建设需求;另一方面按程序报区政府同意是为强化监管,有效降低随意性,让60万以下小额工程交易内控制度更完善。

  八、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1、加大办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

  2、将此项工作纳入各项目建设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压实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交易的主体责任。

  3、开展业务培训,大力宣传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典型案例,着力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不断优化小额建设过程交易领域营商环境。

  4、提高服务水平,优化办事流程。

  九、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铜陵市郊区公共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2-2896817

  电子邮箱:757819537@QQ.com




转载网址:https://www.tljq.gov.cn/xxgkx/zcjd/jqbmjd/202305/t20230522_2264565.html


友情链接
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美食广场A座
联系电话:0562-2896660
邮箱:1879796152@qq.com
访问移动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