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有关事项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3-04-13 浏览次数:2794 


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有关事项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04-08 09:10       信息来源:省国资委       被阅览数:217次      【 字体:大 中 小 】

各省属企业:

近年来,省属企业加强担保制度建设,规范担保行为,提高担保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担保风险的发生。但少数省属企业对担保风险认识不足,对担保管理工作重视不够,不能严格执行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突出表现在:担保额度超过比例、为资不抵债子企业担保、超持股比例进行担保等。为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长远健康发展,依据《安徽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皖国资产权〔2015〕10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担保管理的紧迫性

近年经济下行压力大,债务、投资、汇率、贸易等各类风险叠加,省属企业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增多,经营难度和风险增大,资金链趋紧,负债率偏高,担保总额随着融资额增加不断增大,担保行为带来的或有负债风险日益凸显。各省属企业应从保障企业长远健康发展的高度,加强对所属各级子企业的担保管理,合理使用担保杠杆,防止过度担保引发财务危机,确保担保行为在控、限额受控、风险可控。

二、严格执行担保管理制度规定

各省属企业应按《安徽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皖国资产权〔2015〕106号)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担保管理办法。建立所属各级子企业的担保事项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办公会)统一决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工作机制,落实省属企业担保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管理职责、担保对象、业务权限、审批程序、跟踪预警、定期报告和监督追责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落实省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第一责任和分管领导的直接责任,落实省属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领导、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担保事项的审查职责。各省属企业应确保担保行为有规可循、有规必行、违规必究。

三、规范担保行为

省属企业应坚持“审慎安全、风险可控、合法合规、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安徽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皖国资产权〔2015〕106号)的规定,认真履行担保行为备案和批准程序。省属企业应对被担保人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及行业前景等进行调查,充分评估每笔担保的风险再行决策。省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汇总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年度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80%,汇总担保余额超过上年度经审计合并净资产50%的省属企业,对担保行为应审慎决策。

各省属企业应对集团及各级子企业存量担保开展清查和风险评估。对超额担保、超股比担保、为资不抵债子公司担保等制定整改措施,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到期后不再续保;对代偿风险较高的担保事项,制定应对预案,严防风险沿担保链条扩散,保证资金链安全;对已经发生代偿、涉诉担保事项,通过运用免责规定、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积极行使追偿权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省属企业应抓住化解过剩产能、清理整合三级以下和非主业企业等机遇,化解和推动违规存量担保的清理工作。

四、防范内部担保的系统风险

省属企业应本着规模可控、量力而行的原则,建立防范担保风险从局部向集团整体蔓延的“防火墙”。省属企业应认真分析各子企业债务规模、债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活动现金流及营运资金状况,综合评估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对资产负债率超80%、亏损严重、营运资金紧张、资金链脆弱的子企业审慎提供担保,严格控制单笔担保超过担保单位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子企业之间的担保行为,省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同一企业累计担保余额原则上不超过被担保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各级子企业提供担保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所属上市公司担保管理,应遵循上市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担保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省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原则上不得为非省属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提供担保的,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省国资委审批,对同一被担保人累计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人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对参股企业担保的,应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省属企业之间有业务往来并签署互保协议的,可为其提供担保,对同一省属企业累计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人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0%。省属企业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合同签订并办理必须的登记手续前,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六、加强担保项目动态监控

省属企业应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被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适时对被担保人进行走访调查,分析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定期核实反担保标的物存续状况和价值,摸清担保债务的偿还情况。发现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偿债能力时,省属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降低风险。

七、落实担保责任追究

省属企业应建立担保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担保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违规担保、出现担保风险不及时采取措施并造成损失以及不如实报告担保情况的,应严格按照《安徽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皖国资产权〔2015〕106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建立担保公开和报告制度

省属企业应建立担保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担保合同基本情况、担保对象、金额、期限、担保方式及担保责任履行等。省属企业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在企业内部公开担保有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每半年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省属企业应将担保和担保风险管控情况书面向省国资委报告(表见附件),并抄送监事会。涉及担保诉讼、发生代偿和追偿等风险事项,应在报告中说明处理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


省国资委

2016年4月8日


【转载网址】http://gzw.ah.gov.cn/public/7031/56297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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