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3 浏览次数:2381 

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16 14:27        信息来源:安徽国资委        被阅览数:2399次     【 字体:大 中 小 】

各省属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促进省属企业健康发展,经省国资委2016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

按照“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增强活力、监管有力”的原则,省国资委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以下称集团公司)的产权管理事项;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管理事项一般由集团公司研究决定或批准。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涉及到的产权管理事项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产权管理相关政策若有新的调整,执行新政策。

(一)企业国有产权登记

省国资委负责集团公司的产权登记管理及产权登记数据的汇总分析。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要求,负责审核办理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产权登记档案(电子、纸质档案两种),出具其所属企业带编号的产权登记表;每年1月31前将集团公司上年度产权登记汇编信息和产权关系树型图上报省国资委。

(二)企业国有产权流转

省国资委决定或批准集团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资委批准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协议转让。集团公司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要求,研究、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并报省国资委批准;决定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省国资委批准省属企业之间的无偿划转。集团公司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要求,决定或批准集团公司内部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并抄报省国资委。

(三)企业国有产权置换

省国资委批准省属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集团公司参照《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要求,研究决定或批准集团公司内部的产权置换,并抄报省国资委。

(四)企业产权收购

省国资委批准集团公司产权收购经济行为。集团公司决定或批准其所属企业产权收购经济行为。

(五)企业增资扩股

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实施增资扩股的事项,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权限办理,涉及员工持股的,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投资参与其他企业增资扩股的事项,按照企业产权收购管理权限办理。

(六)资产评估

省国资委负责核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或经省国资委批准的企业改制、重要子企业重大资产重组等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负责备案经省国资委批准的其他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集团公司按照《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皖国资产权〔2015〕65号)要求,负责核准或备案经集团公司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七)企业注册资本变动

省国资委决定或批准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变动。集团公司决定或批准其所属企业注册资本变动。

(八)企业发行债券

省国资委批准集团公司发行债券。集团公司参照《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8〕70号)要求,研究批准其所属企业发行债券。

(九)企业对外担保

省国资委批准省属企业对非省属企业的担保事项。集团公司按照《安徽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皖国资产权〔2015〕106号)要求,研究或决定集团公司对内和对外担保事项,其中对非省属企业担保事项报省国资委批准,对境外子企业担保事项报省国资委备案。每半年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报告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担保情况和风险分析材料。

(十)国有股权管理

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遵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国有股东因破产、清算、注销、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以及国有股东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由集团公司依法办理,并通过国务院国资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备案表》或《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备案表》,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国有股东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参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该国有股东所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由集团公司依法办理。重组后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应按照《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等相关规定报省国资委备案,对其证券账户标注“SS”标识。

省属企业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的、通过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手续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即受让上市公司股东的控股权),按照《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并在上述行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

二、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1.充分认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重要性。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是企业国有产权流动中维护国有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最后一道门坎;是一项政策性强、经济行为复杂的细致性基础工作;是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抓手。企业规范国有产权管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保障。

2.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管理。集团公司按照通知要求,对由集团公司管理的事项,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不再下放到子企业;要依法规范内部审核决策程序和落实法定责任,做到企业国有产权管理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谁审核决策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企业国有产权管理事项审核、决策签字终身负责制。发现违规或造成企业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应及时纠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企业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省国资委

2016年1月25日



【转载网址】http://gzw.ah.gov.cn/public/7031/11602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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