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答记者问】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人就《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决定》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23-12-19 浏览次数:1323
2023年11月28日,省长王清宪签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决定》出台的背景。
答:2012年11月,省政府公布了《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省政府令第243号),对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起到了保障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推动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清洁低碳转型”的要求。为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就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作出了系列部署要求,有必要修改《办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固化为规章制度;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鉴于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省政府报送了修改请示,省司法厅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调研论证和审查修改。2023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决定》。
问:《决定》完善了哪些民用建筑节能制度?
答: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是推动建设领域节能降碳的重要手段,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决定》针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
一是压实建设单位降碳责任。对民用建筑建设单位编制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应落实建筑节能降碳要求进行了补充完善。
二是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要求省住建部门组织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进一步明确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因地制宜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风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
三是删改与上位法不协调规定。本次修改删除了与我省2021年出台《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重复的“第六章发展绿色建筑”;修改了一些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条款,如标准的制定机关、能效测评机构的资质、部分行政处罚规定等。
来源:安徽政府网